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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6
十六、前已執畢刑期(含繳納罰金或其他原因執畢)經裁定折抵應執行刑
      ,或感訓折抵有期徒刑等日數者,得按實際折抵之足月數並依起進
      分標準表酌增當月教化、操行分數,酌增後單項分數最高 2.9  分
      。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16
十六、前已執畢刑期(含繳納罰金或其他原因執畢)經裁定折抵應執行刑
      ,或感訓折抵有期徒刑等日數者,得按實際折抵之足月數並依起進
      分標準表酌增當月教化、操行分數,酌增後單項分數最高 2.9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