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2
十二、受刑人借提執行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與其他保安處分或保外就醫期
      間(含起、迄月),其累進處遇分數不予記分,考核期間不滿一月
      者亦同。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訂定
12
十二、受刑人借提執行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與其他保安處分或保外就醫期
      間(含起、迄月),其累進處遇分數不予記分,考核期間不滿一月
      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