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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受理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7
七、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審慎處理,未能依限於六日內辦結者,應經業
    務主管核准,並至遲於十五日內辦結。未能於十五日內辦結者,應簽
    請典獄長核准展延,延長以十五日為限,並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
    陳情人。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