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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辦理受刑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2
二、受刑人刑期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者,入監當月報請編級;刑期一
    年六月以上者,入監次月報請編級;計分月份為編級後之次月。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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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刑期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者,入監當月報請編級;刑期一
    年六月以上者,入監次月報請編級;計分月份為編級後之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