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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9
九、借調或調用之檔案如已調出使用,檔案管理人員應告知調案單位;必
    要時,並得通知前調案人儘速歸還。
    調出之檔案如有公務急用時,得隨時催還。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9
九、借調或調用之檔案如已調出使用,檔案管理人員應告知調案單位;必
    要時,並得通知前調案人儘速歸還。
    調出之檔案如有公務急用時,得隨時催還。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訂定
10
十、借調或調用之檔案如已調出使用,檔案管理人員應告知調案單位;必
    要時,並得通知前調案人儘速歸還。
    調出之檔案如有公務急用時,得隨時催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