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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7
七、有權調閱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
    用期間,向本監請求提供。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7
七、有權調閱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
    用期間,向本監請求提供。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訂定
8
八、有權調閱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
    用期間,請求該管機關提供。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