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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6
六、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本監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6
六、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本監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訂定
7
七、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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