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5
五、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核准之調案單,妥速檢取檔案,註記件數、頁數及
    應歸還日期於調案單後,交予調案人逐件清點簽收。
    檢調之檔案,以調案單所載之範圍為限。但檔案如已裝訂成卷不易拆
    開時,得整卷檢出,提供調案人使用。
    機密檔案借出時,應注意其安全維護;必要時得採取外加封套或機密
    檔案傳遞專用箱盒(袋)等防護措施。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5
五、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核准之調案單,妥速檢取檔案,註記件數、頁數及
    應歸還日期於調案單後,交予調案人逐件清點簽收。
    檢調之檔案,以調案單所載之範圍為限。但檔案如已裝訂成卷不易拆
    開時,得整卷檢出,提供調案人使用。
    機密檔案借出時,應注意其安全維護;必要時得採取外加封套或機密
    檔案傳遞專用箱盒(袋)等防護措施。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訂定
5
五、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核准之調案單,妥速檢取檔案,註記件數、頁數及
    應歸還日期於調案單後,交予調案人逐件清點簽收。
    檢調之檔案,以調案單所載之範圍為限。但檔案如已裝訂成卷不易拆
    開時,得整卷檢出,提供調案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