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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4
四、申請借調檔案時,應以案件或案卷為申請單位,並由調案人填具線上
    調案單,載明下列事項,經承辦單位主管或秘書核准後,送檔案管理
    單位調取:
(一)調案人姓名及單位。
(二)檔號或文號。
(三)案由或案名。
(四)調案申請日期。
    借調之檔案如有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者,應註明電子編號或其
    他相關編號,以利調取。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4
四、申請借調檔案時,應以案件或案卷為申請單位,並由調案人填具線上
    調案單,載明下列事項,經承辦單位主管或秘書核准後,送檔案管理
    單位調取:
(一)調案人姓名及單位。
(二)檔號或文號。
(三)案由或案名。
(四)調案申請日期。
    借調之檔案如有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者,應註明電子編號或其
    他相關編號,以利調取。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訂定
4
四、申請借調檔案時,應以案件或案卷為申請單位,並由調案人填具調案
    單,載明下列事項,經承辦單位主管或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送檔
    案管理單位調取:
(一)調案人姓名及單位。
(二)檔號或文號。
(三)案由或案名。
(四)調案申請日期。
    借調之檔案如有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者,應註明微縮、
    電子編號或其他相關編號,以利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