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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2
二、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
    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並簽請
    秘書核准。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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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
    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並簽請
    秘書核准。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訂定
2
二、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
    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並簽請
    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