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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16
十六、電子影像檔案或電子公文檔案之調閱,得採線上方式處理。
      前項線上調閱方式,應設定使用權限,並保留調閱紀錄。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16
十六、電子影像檔案或電子公文檔案之調閱,得採線上方式處理。
      前項線上調閱方式,應設定使用權限,並保留調閱紀錄。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訂定
17
十七、電子影像檔案或電子公文檔案之調閱,得採線上方式處理。
      前項線上調閱方式,應設定使用權限,並保留調閱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