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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14
十四、歸還之檔案,應速整理完竣,並歸回原位。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14
十四、歸還之檔案,應速整理完竣,並歸回原位。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訂定
15
十五、歸還之檔案,應速整理完竣,並歸回原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