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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12
十二、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辦理稽催;經洽催三
      次仍不歸還時,應簽請首長處理。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12
十二、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辦理稽催;經洽催三
      次仍不歸還時,應簽請首長處理。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訂定
13
十三、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辦理稽催;經洽催三
      次仍不歸還時,應簽請機關權責長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