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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11
十一、借調或調用檔案應於檔案調出之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歸還。屆期如
      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或本監權責長官核准
      ,知會檔案管理單位後,始得為之。
      前項展期次數以三次為限。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需使用檔案者,
      應先行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辦理借調。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11
十一、借調或調用檔案應於檔案調出之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歸還。屆期如
      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或本監權責長官核准
      ,知會檔案管理單位後,始得為之。
      前項展期次數以三次為限。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需使用檔案者,
      應先行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辦理借調。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訂定
12
十二、借調或調用檔案應於調案期限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
      展期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或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知會檔案管理單
      位後,始得為之。
      前項展期次數以三次為限。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需使用檔案者,
      應先行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辦理借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