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10
十、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
    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
    內容之情事。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10
十、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
    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
    內容之情事。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訂定
11
十一、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拆散
      、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案或變更
      檔案內容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