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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網路商城物品應買及交貨實施方案 5
五、應買商品之交付及運費:
(一)應買人得自行至本分署取貨,無需支付運費。
(二)應買人得自行指定運送方式及宅配業者,未指定者由本分署選擇適
      當之交付方式及宅配業者運送,運費採貨到付款,由應買人自行負
      擔。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