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網路商城物品應買及交貨實施方案 2二、本分署網路商城之物品均為查封變賣物品,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準
用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規定,拍賣標的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賣標的物有無瑕疪、能否堪用,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修復,
本分署不負物之瑕疪擔保責任。應買人於應買後,不得以標的物之外
觀、效用、瑕疪、年份、零件等因素,向本分署辦理退貨或請求增減
價金,網路商品目錄所列型號、規格、品質、數量均以現場實物為準
,應買人不得以其型號、種類、數量、品質與現況不符爭執(不適用
消費者保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