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不動產投標注意要點 14
十四、外國人應將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得購買該不動
      產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