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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不動產投標注意要點 10
十、得標規定
(一)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
(二)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
      額或當場增加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三)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未記載每宗之價額或其記載每宗價
      額之合計數與其記載之總價額不符者,以其所載之總價額為準。
(四)投標人僅記載每宗之價額而漏未記載總價額者,由本分署代為核計
      其總價額。
(五)數宗不動產合併拍賣時,投標人對於各宗不動產所出價額,均應達
      拍賣最低價額。如投標人所出總價額高於其他投標人,且達於拍賣
      最低總價額,但部分不動產所出價額未達拍賣最低價額,而不自行
      調整者,本分署即按總價額及拍賣最低價額比例調整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