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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詢問室錄音錄影注意事項 1
一、為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爰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十二項、第二 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一、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