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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理外界申請入監進行學術研究之研究倫理自律審查注意要點 4
四、申請者之研究案件如已依人體研究法等相關法規合法設置之倫理審查
    委員會審查通過者,或接受公務機關依其業務職掌委託或合作執行公
    共政策評估者,得檢具相關文件,經本監許可,得免除依本要點第三
    點第四款所定之研究倫理自律審查。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