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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理外界申請入監進行學術研究之研究倫理自律審查注意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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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提升以收容人為研究對象
    之研究倫理意識,落實保障收容人基本人權,特訂定本注意要點。
二、大學院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團體有意申請入監辦理以收容人為研究對象
    之研究案件,應於向本監提出申請前,自行先依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辦
    理研究倫理自律審查。
三、研究倫理自律審查程序:
(一)申請者應備妥研究計畫書、受試者同意書、施測問卷(訪談大綱)
      。
(二)請至本監網站下載研究倫理自律審查評估表。
(三)詳細閱讀填寫研究倫理自律審查評估表之相關內容及注意事項。
(四)自行邀請三位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詳細審查研究計畫,並填寫研究
      倫理自律審查意見。如係博碩士研究生論文計畫,應優先邀請該論
      文計畫指導教授及審查委員,負責研究倫理自律審查工作。
(五)經三位學者專家審查認為適宜者,無其他不同意見者,始得檢附相
      關文件並由所屬機構行文正式提出申請。
四、申請者之研究案件如已依人體研究法等相關法規合法設置之倫理審查
    委員會審查通過者,或接受公務機關依其業務職掌委託或合作執行公
    共政策評估者,得檢具相關文件,經本監許可,得免除依本要點第三
    點第四款所定之研究倫理自律審查。
五、本監受理申請後由審核小組進行審核,審核小組由本監秘書、戒護科
    長、教化科長、衛生科長及調查分類科長組成,並由秘書擔任召集人
    。審核要項如下:
(一)研究倫理審查評估表內容、研究計畫、受試者同意書等相關資料。
(二)研究方法、研究工具或設備。
(三)研究預期成果對於監獄學發展或社會之貢獻。
(四)收容人權益評估及其他相關事項。
六、本監審核結果應通知申請者。如申請資料有不完備或不明確者,其情
    形得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