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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3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指定之;委員由本監資訊安全執行
    小組成員兼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併同資訊安全執行小組辦理,另得請各科室指派專人
    參與幕僚作業。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