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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場地租用管理要點 5
五、使用取消與變更
    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或其
    他事由,需取消或變更租用日期者,請先行電洽總務科,商議展期或
    退回租用費用;若租用當日無法使用而未事先聯絡,本署得沒收全數
    租用費用。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5
五、使用取消與變更
    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或其
    他事由,需取消或變更租用日期者,請先行電洽總務科,商議展期或
    退回租用費用;若租用當日無法使用而未事先聯絡,本署得沒收全數
    租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