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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場地租用管理要點 4
四、收費標準及繳費
(一)每次收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二)申請者於接獲同意租用通知後 3  日內,至本署總務科繳清租用費
      用(請以現金繳交)。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4
四、收費標準及繳費
(一)每次收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二)申請者於接獲同意租用通知後 3  日內,至本署總務科繳清租用費
      用(請以現金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