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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兼任研究委員遴聘要點 4
四、本學院兼任研究委員除應邀列席諮詢會議,報告其所專精之犯罪問題
    研究意見外,於有必要時,應隨時提供其專業領域之研究意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