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糖尿病收容人照護要點 3
三、收容人於入監新收檢查時,健檢醫師詢問有無糖尿病疾病史,如有糖
    尿病病史收容人,由專責醫事人員立即收案列管,並於獄政系統的病
    歷資料疾病欄登打錄案,俾便管理。
民國 103 年 09 月 19 日訂定
3
三、收容人於入監新收檢查時,健檢醫師詢問有無糖尿病疾病史,如有糖
    尿病病史收容人,負責護理師即收案列管,並於獄政系統的病歷資料
    疾病欄登打錄案,俾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