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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8
八、使用人應自備各項器材設備,如攝影所需之器材及特別照明設施或其
    他耗電量大之設備,應自備移動式供電設施。現場錄影、錄音、轉播
    、架設機具等,均應會同機關人員於事前至園區現場勘查、協調,於
    機關同意後施作,所有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或環
    境安寧者,其法律及賠償責任由使用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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