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使用人應自備各項器材設備,如攝影所需之器材及特別照明設施或其 他耗電量大之設備,應自備移動式供電設施。現場錄影、錄音、轉播 、架設機具等,均應會同機關人員於事前至園區現場勘查、協調,於 機關同意後施作,所有錄影、錄音及轉播行為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或環 境安寧者,其法律及賠償責任由使用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