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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9
九、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
    察機關偵辦。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9
九、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
    察機關偵辦。
民國 103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9
九、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依
    法究辦,並應賠償回復原狀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