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 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