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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宿舍經核借後,不得挑選或更換,申請人如未按前點時限辦妥簽約,
    或簽約辦妥後十日內不遷入居住者,除有特別原因經事先核准外,以
    放棄論,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借住。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