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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9
九、遺失物如為證件、金融卡、信用卡、記名電子票證等得直接或間接識
    別個人身分及其地位或專屬個人行使權利之物件,由政風室逕行函送
    各發卡機關處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