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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拾得遺失物處理要點 12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據民法遺失物處理之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9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據民法遺失物處理之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訂定
11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據民法遺失物處理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