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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因應天災或事故致檔案毀損處理作業程序 5
五、檔案因天災事故毀損,經鑑定結果認無法修復者,本分署得將其原因
    及已毀損檔案之檔號、案名及數量等詳細情形,函送檔案管理局備查
    後銷毀。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