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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因應天災或事故致檔案毀損處理作業程序 3
三、天災及特殊狀況發生時,檔案管理人員應主動巡查檔案室,即時向本
    分署救災指揮中心及檔案室主管報告現場狀況及檔案毀損情形,同時
    依平時之演練或上級指示,立即應變搶救及為緊急處置措施,以防災
    情擴大。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