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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5
五、人民親至本所陳情相關問題者,受陳情之相關業務單位應利用適當場
    所接待相關人員,負責紓解、傾聽,並予以委婉詳盡說明,以化解爭
    端,解決問題。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科室共同處理,並由主辦業務單
    位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並登錄公文線上簽核系統陳核,由研考單位登
    錄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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