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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11
十一、各單位對於處理續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要點各點規
      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