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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1
一、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為民服務,順暢民
    意溝通管道,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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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為民服務,順暢民
    意溝通管道,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