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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3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分署長指定之;委員由各科室
    主管擔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併同本分署資訊安全執行小組辦理,另視情況得由本
    分署各科室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