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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9
十九、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提出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
      前項准駁決定期間,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
      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應由承辦科室派員陪同為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