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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5
十五、本分署保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由資料 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但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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