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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4
十四、本分署保有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 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符合本法 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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