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本分署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 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更正或補充之。 因可歸責於本分署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 或補充後,由資料蒐集單位以通知書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