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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8
八、民眾陳情案件依規定有保密之必要,或陳情人要求身分保密者,辦理
    陳情案件人員應依相關規定予以保密。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8
八、民眾陳情案件依規定有保密之必要,或陳情人要求身分保密者,辦理
    陳情案件人員應依相關規定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