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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6
六、本署設置首長電子信箱,受理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依分層負責規定
    逐級陳核後,送交主管科室處理。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6
六、本署設置首長電子信箱,受理人民以電子郵件陳情,依分層負責規定
    逐級陳核後,送交主管科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