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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等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12
十二、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結果,應就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依據
      ,函復陳情人。其他機關函轉處理之陳情案件,於將處理結果函復
      陳情人時並應副知來函機關。
民國 103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12
十二、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結果,應就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依據
      ,函復陳情人。其他機關函轉處理之陳情案件,於將處理結果函復
      陳情人時並應副知來函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