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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審核原則 1
一、為審核各矯正機關運用自有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依法務部矯正機
    關作業基金管理會第六十九次會議決議,特訂定本原則。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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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審核各矯正機關運用自有作業基金辦理勞務承攬,依法務部矯正機
    關作業基金管理會第六十九次會議決議,特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