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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暨高雄少年觀護所停車場管理須知 3
三、停車場限高 230  公分,車輛進入應依指標循序前進,車道及出入口
    嚴禁臨時停車及占用等情事,以免發生危險。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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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車場限高 230  公分,車輛進入應依指標循序前進,車道及出入口
    嚴禁臨時停車及占用等情事,以免發生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