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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注意事項 6
六、經核准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依核准之日期時間,持通知單及國民
    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至本監親園辦理;眷屬如因個
    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監辦理者,以棄權論;半年內棄權累計
    達二次者,該受刑人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訂定
6
六、經核准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依核准之日期時間,持通知單及國民
    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至本監親園辦理;眷屬如因個
    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監辦理者,以棄權論;半年內棄權累計
    達二次者,該受刑人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