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經核准與受刑人同住之眷屬,應依核准之日期時間,持通知單及國民 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身分之文件,至本監親園辦理;眷屬如因個 人因素,未能於指定時間內來監辦理者,以棄權論;半年內棄權累計 達二次者,該受刑人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